【案件索引】
(2019)桂02刑终550号
【基本案情】
2014年至2017年期间,被告人莫立某以其本人或者他人名义从银行贷款,并以高于银行贷款的利率转贷他人牟利,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364072.7元。具体事实如下:
1.2014年年初,被告人莫立某从丁锦某处借款30万元转借给曾
某。同年3月14日,莫立某以房屋装修的名义向三江农信社贷款60万元(银行贷款1),后将其中的30万元归还丁锦某,以此获得银行贷款与借款给曾某之间的利息差,获取违法所得1316.66元。
2.2014年3月26日,被告人莫立某将银行贷款1中的12万元,以高于银行贷款的利率转借给莫应某,以此获得银行贷款与借款给莫应某之间的利息差,获取违法所得16319.86元。
3.2015年3月30日,被告人莫立某以房屋装修的名义向三江农信社贷款80万元(银行贷款2),同年4月2日,被告人莫立某将其中的16万元以高于银行贷款的利率转借给张某,以此获得银行贷款与借款给张某之间的利息差,获取违法所得35578.89元。
4.2015年3月,罗辉某、莫某共同向莫立某借款100万元。同年3月26日,莫立某将从丁锦某处借得100万元转借给罗辉某、莫某。同年6月30日,莫立某让莫某以房屋装修的名义,并以莫立某名下房产作为抵押,向三江农信社申请150万元的贷款(银行贷款3),莫立某于同年7月20日将其中的80万元,及同年4月3日将银行贷款2中的20.27万元归还给丁锦某。被告人莫立某获得银行贷款与借款给罗辉某、莫某之间的利息差,获取违法所得5576.4元。5.因周某欠被告人莫立某150万元,所以,二人商量由周某找人去向银行贷款150万元给莫立某。周某以潘友某的名义向三江农信社申请150万元的贷款,并以莫立某名下房产作为抵押(银行贷款4)。同月21日,莫立某将其中的15万元以高于银行贷款的利率转借给潘友某,
获取违法所得33597.64元;同月28日将其中的40万元以高于银行贷款的利率转借给莫某,以此获得银行贷款与借款给潘友某、莫某之间的利息差,获取违法所得8462元。
6.2014年年初,刘春某向莫立某借款50万元。同年1月11日,莫立某将从丁锦某处借得的50万元开始借给刘春某。同年6月5日,被告人莫立某从柳州银行贷款130万元(银行贷款5),同日将其中部分钱款为抵押,以曾柳某的名义向柳州银行贷款58万元(银行贷款6)。2014年6月5日,被告人莫立某将银行贷款6归还丁锦某的借款。银行贷款6 到期后莫立某银行贷款2、3、4陆续归还从而保证贷款给刘春某。被告人莫立某通过银行贷款与借款给刘春某之间的利息差,违法所得共计
263221.25元。
莫立某受贿相关事实略。

【裁判结果】
一、被告人莫立某犯受贿罪,判处有期徒刑四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;犯高利转贷罪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,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70万元。
二、被告人莫立某的亲属代其退出的赃款人民币940474.96元和手表一块,依法予以没收,上缴国库;尚未退出的赃款人民币523597.74 元,继续予以追缴。
【裁判理由】
法院经审理认为:对于“过桥”部分不应认定为高利转贷的辩护意见,经查,为了能及时地放贷给他人,被告人莫立某有部分借款是先向丁锦某借款后转借给他人,再向银行申请贷款,将银行贷款归还丁锦某,莫立某正是通过此种“过桥” 的方法获得银行贷款与借款给他人之间的利息差,是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,最终是为了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以获得非法利益。

【裁判要旨】
高利转贷是一个长期的、持续性的行为,无论借款贷款先后问题,还是直接用银行钱款还是先用他人钱款再间接用银行钱款,抑或用其本人名义还是他人名义贷款,实际上均是掩盖其为了转贷牟利,套取银行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,获取违法所得的犯罪行为,构成高利转贷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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